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0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聯金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請求之損害賠償額以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六一三號民事強制執行事 件之執行結果,原告所得分配之金額為據(債權受分配不足額為損害額),經於 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在該強制執行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強制執行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六一三號號事件卷宗可 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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