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九號
原 告 禹甸貿易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中興
被 告 弘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五六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弘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等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 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德 民
法 官 陳 芃 宇
法 官 孫 曉 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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