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借貸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6年度,545號
STEV,106,店小,545,2017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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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小字第54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
      王清華
被   告 戴嘉薇(即被繼承人戴字進之繼承人)
      戴佩瑜(即被繼承人戴字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12日下午2時32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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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