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四五號
自 訴 人 乙○○
代 理 人 路雅如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律師
右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及自訴補充理由狀所載。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三百十 二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 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 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 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 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 及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三、自訴人乙○○認被告涉有前述加重誹謗犯嫌,大致係以「拉不拉多犬ruby物語」 家族網站首頁、家族家長介紹、網站內頁資料、「一篇查證不周延的置入性行銷 型報導」、東森新聞網站報導、網友陳述及評論資料;民生報、中國時報、時報 週刊的報導及被告道歉啟事等資料,引為論據。四、訊之被告甲○○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辯稱:「一篇查證不周延的置入性 行銷型報導」一文係伊所寫,並在網路刊登。但是基於飼主及消費者之立場,從 國外網路上或書籍瞭解目前大型狗髖骨移植領域之訊息,認有必要寫出,並無刻 意誹謗任何人之意思。
五、本院查:
(一)被告就其於民國九十年間在雅虎奇摩網站家族區設立「拉不拉多犬ruby物語」 家族(http://tw.clubyahoo.com./clubs/LabradorRetrieverRuby),並另設 立網站「拉不拉多犬ruby物語」(http://www.happydog.idv.tw/),擔任二 網站之網主,在網頁中發表有關犬之飼養或疾病治療之相關文章,其中並於九 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刊登所撰「一篇查證不周延的置入性行銷型報導」一文等 情,經自訴人乙○○所指稱在卷,為被告所不爭,並有「拉不拉多犬ruby 物語」家族網站首頁、家族家長介紹、網站內頁列印資料及「一篇查證不周延
的置入性行銷型報導」等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二)細觀自訴人所提被告所為「一篇查證不周延的置入性行銷型報導」,係先引用 中國時報記者葉志雲所撰寫,關於自訴人與國立中興大學獸醫教學醫院合作自 美國引進三位獸醫,為一黃金獵犬完成人工關節置放手術之報導(見卷附網頁 列印資料),此亦為自訴人所不爭,該中國時報文中,引述自訴人所言「半年 來,發現髖關節形成不良的犬隻有七十餘件,都是大型犬,以黃金獵犬和拉不 拉多犬最多」,及國立中興大學獸醫院小動物內科主任茅繼良稱「國內這幾年 流行飼養的黃金獵犬、拉不拉多等大型犬,不少都有遺傳性髖關節疾病,只是 有些症狀較輕微。未透過X光檢查看不出來,嚴重的,走起路來會搖擺不定, 像人搖屁股花一樣,不只爬不上樓梯,因走路疼痛不治療的話,愈來愈不敢走 動,最後導致後大腿肌肉慢慢萎縮」等情,可見國內大型犬隻確有髖關節疾病 治療之問題存在,如何妥善獲取醫療訊息及管道,對相關飼主而言乃為切身之 急,中國時報記者亦因而為文報述,是自訴人如何醫治犬隻髖關節病變並移植 人工關節一事,自屬公眾所關心之事項,而為可受公評之範圍,自不待言。(三)被告於「一篇查證不周延的置入性行銷型報導」中,援用上開中國時報文章後 ,逐一就該報導內之文字分段後,分別做出個人之評釋,包括「根本不是台灣 首例,何況一直強調首例,究竟有啥意義」、「每個人都想掛個名參一卡,其 中真正瞭解這手術的醫師究竟有多少位?」、「傭兵醫療方式的問題,下面有 我的看法」、「整個手術費用高達六十萬元,比國內真正專業醫師貴了好幾倍 ‧‧‧?下面有我的看法」、最後以「關於上頭這篇報導,本人深深不以為然 ,當然我不是對記者有意見,因為目前大部分記者大概也是照著新聞稿來走, 重點是,誰發的這篇新聞稿?如果是名人動物醫院的院方,那我真不之如何形 容他們這樣的作為了!」等言,並緊接以標題「中國時報的CHD報導應該說 它是一篇廣告‧‧‧」一文繼續論述,其中自訴人指稱: ①「當初李醫師回國時,Maya媽就曾經跟名人蔡醫師接觸過,言談過程中發覺 名人蔡醫師這樣的作法,根本是十足的『商業考量』!」部分。 依被告此處語氣及文體,係被告轉述「Maya媽」之人與自訴人實際接洽之主 觀感受,且觀諸對犬隻進行人工骨骼移植並自國外邀請醫師共同進行,所費 均為不眥,其醫療行為背後之金錢給付交換犬隻健康滿足飼主之商業色彩, 不在話下,何況自訴人於張美梅所著「Yellow的腳步」一書中撰文自承「同 時要技術移轉又能夠解決當前台灣所面臨的問題,而國內對於人工關節的技 術又無法滿足社會的要求,由於市場、社會需求很強烈,最快的方式就是跟 國外成熟的團隊引進合作。」等語,有該書影本一紙在卷可查,自訴人顯然 預見「市場」之需求,所謂市場,無非係商業交易之場合,是被告稱自訴人 有商業考量,非當然有貶抑其名譽之處。
②「名人蔡醫師想要賺這個錢,可以,沒有人有意見,但前提是請他再去進修 三年,別在台北挾洋自重,然後打著骨科專業的旗幟,呼攏一些不知情的 飼主」部分。
觀以中國時報之報導中指出「受邀主持的是在美國洛杉磯執業以二十二年的 李學文、王勢爵及黃鈺祺三名醫師,協力完成的包括‧‧‧台北名人動物醫
院主治醫師乙○○等人」,且被告於「中國時報的CHD報導應該說它是一 篇廣告‧‧‧」同篇文章之第三段,曾寫到「甚至李醫師後來在台灣舉行演 講時。還脫口而出指稱名人蔡醫師『某些醫術不怎麼樣』」等語,自訴人對 之亦未爭執,又酌以自訴人上開向美國專業團隊尋求協助之舉措,及其於張 美梅所著「Yellow的腳步」一書中自陳國內技術不足之現況,被告認自訴人 就大型犬人工髖關節移植尚有能力不足之處,應有再為進修之語,亦非虛捏 事實。
③「(我想我已經講得很明白了‧‧‧,我以前就說過,我最厭惡那種『不懂 裝懂、只為了撈錢』的醫師!而且名人蔡醫師還到處散播捏造不實謠言詆 毀同業,已經到了逢人就說的地步,此等醫德,真的令人十分不能苟同! 也是台灣獸醫界的悲哀!)」。
前段應係被告由自訴人商業考量及技術不足之論斷下,進一步陳述其對自訴 人所為行止之個人意見。再者,被告辯稱係邵寶誼及遭自訴人詆毀之蔡焜洋 醫師分別告知,自訴人曾向邵寶誼稱:被告舉辦之飼主聯誼會是蔡焜洋之老 鼠會、蔡焜洋既已替換人工關節成功,為何不敢公布及曾有犬隻至蔡焜洋處 進行手術失敗只好向自訴人求助之攻擊蔡焜洋之事,佐以自訴人於張美梅所 著「Yellow的腳步」一書中撰文自述「特別是台灣的病歷,多數因為沒有嚴 格的篩檢制度,社會大眾對髖關節的資訊也是一知半解。網路上又充滿似是 而非的言論」等語,而蔡焜洋本人確有主持嘉義市中華動物醫院網頁在發表 髖關節文章及對網友之問題回應(有嘉義市中華動物醫院網頁及蔡焜洋所著 網路文章列印資料附卷可憑),且自訴人與蔡焜洋因蔡焜洋於九十三年二月 中旬進行髖關節手術問題,自訴人於記者訪問時指摘蔡焜洋「都不是正常程 序的手術會有的情況」,有蘋果日報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E一一版報導影本 一紙存卷可證,蔡焜洋亦著文回應稱「因為術前已經這樣,(自訴人)硬說 我造成,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事實是,我根本沒說過硬骨磨穿是常見 的,甚至『硬骨磨穿』這四個字,是他們(指自訴人及蘋果日報)說出來的 名詞,我根本沒使用過」等節,亦有蔡焜洋回覆蘋果日報之報導一文在卷足 考,可見自訴人與蔡焜洋間確有因醫療之方式彼此看法歧異不合之處。被告 因上開諸情認自訴人對蔡焜洋有所攻訐,尚屬人情之常,亦無影響自訴人社 會評價之減損。
④「萬一手術後出了問題,請問台灣那個醫生可以幫你處理?(名人蔡醫師?算 了吧!)」部分
自訴人既屬引進國外醫生進行上開手術,又僅是協助之地位,俱如前述,則倘 因手術發生復原不良或後遺症等情況,以自訴人上述身份地位,被告亦不免懷 疑自訴人具有處置之能力,被告所為此部分言論,誠屬合理之推斷。(四)按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 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實真實,始能免 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 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
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 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經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一號、第五○九 號解釋在案。依該解釋意旨,行為人之舉證責任將有相當程度之減輕,嗣後不 能僅以行為人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即以刑責相繩。除行為人得提出相當 證據證明所涉及之事實並非全然杜撰外,檢察官、自訴人應負證明行為人之言 論係屬虛妄而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法院亦應負行為人有無相當理由 確信其言論為真實之發現義務,始屬相當。查被告為虛擬網路世界中家族之家 長,擔任相當實體世界中之社團領導人之角色,專研犬隻飼養、醫療、護理、 餵食等相關問題,經驗及累積之成果頗豐,有「拉不拉多犬ruby物語」家族網 站內頁列印資料附卷可按,依其自己多年經歷、經人告知或有相當之網路脈絡 及報紙訊息,對自訴人引進國外醫療技術一事,進行上開論述評斷,所為言詞 尚非空穴來風,擅自編纂造而來,確有確信其言論為真之處,亦甚灼然。六、綜前析論,被告因中國時報所為自訴人引進國外移植犬隻人工關節之報導,被告 因個人之經歷及採擷相關資訊及文書後,主觀上既係出於對此可受公評事件之提 出評價解析,即非就明知非真實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是否真實之事,以為論 斷,乃屬善意之評論,無從認有何毀損他人名譽之實質惡意存在,縱所為用語情 緒化表達個人意見且吸引網友讀者,亦不能將其客觀上適當評論之舉止逕論為誹 謗行徑,自無刑法誹謗罪之適用,此外,自訴人復未舉以其他積極證據供本院憑 查被告有何所指誹謗犯行,不能證明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 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吳定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