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勞小字,106年度,2號
STEV,106,店勞小,2,2017092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盈縈
被上訴人  台灣施舒雅美容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田尋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復有明定。
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6年8月18日所為之106年度店勞小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人不服前開判決命「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44,000元」,其上訴利益應為44,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
 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繳納上訴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施舒雅美容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施舒雅美容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