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店秩聲字第3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林季螢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店分局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所為之新北警店刑字第0000
000000號處分書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民國106 年4 月 23日上午9 時50分至上午11時,在其新北市○○區○○路○ 段00巷0 號之住家內,把鐵棍丟在地上製造持續性噪音,破 壞社區安寧,且蒐證影片顯示期間亦有員警獲報後到場勸阻 ,惟聲明異議人均不予理會,經檢舉人李曉玫、楊念澎、章 天賜等3 人向原處分機關指摘聲明異議人上開行為已嚴重破 壞社區安寧,且有檢舉人李曉玫、楊念澎、章天賜等3 人調 查筆錄各1 份、聲明異議人調查筆錄、現場蒐證光碟等件資 料為證,乃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 款之規定,於 106 年6 月6 日以新北市警店刑社字第106019號處分書(下 稱原處分),裁處聲明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 元 。
二、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因曾向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 舉社區焚燒金紙致空氣汙染等問題,與部分住戶素有嫌隙, 由於社區住戶及孩童時常聚集於社區中庭打球、溜滑板車、 騎乘自行車等活動或於樓梯間來回奔跑,影響社區安寧甚鉅 ,聲明異議人曾多次向派出所報案,惟經員警勸導仍未見改 善。遭檢舉當日,住戶孩童又於中庭活動,聲明異議人因忍 受不了噪音故於自宅陽臺推動推車,並打電話報警,惟警察 僅對聲明異議人之行為進行噪音舉發,自覺遭受不公平對待 ,故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 元以下 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 下稱社維法) 第72條第3 款定有明 文。而所謂公眾,係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而言,故如所製 造之噪音,妨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安寧,且難以忍受 者,即可認為妨害公眾安寧。經查,聲明異議人雖自覺受不 公平對待,然處分書所載事實,已據檢舉人即鄰近住戶李曉 玫、楊念澎、章天賜等3 人分別於警詢時指訴明確,聲明異 議人亦坦承該時段其於自宅陽臺推動推車,有調查筆錄、錄 影音光碟及聲明異議狀為憑,聲明異議人認其遭受不公平對
待等情,顯無可採。故原處分機關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條第3 款之規定,處聲明異議人4,000 元罰鍰,核無不合 。聲明異議人仍執前詞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其 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