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五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施 河
被 告 甲○○
乙○○
丙 ○
右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五號貪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興 邦
法 官 林 婷 立
法 官 劉 亭 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 欣 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