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貪污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1年度,85號
TPDM,91,重附民,85,200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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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五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施 河
  被   告 甲○○
        乙○○
        丙 ○
右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五號貪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興 邦
                   法 官 林 婷 立
                   法 官 劉 亭 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 欣 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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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