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黃敬唐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柯君重律師
劉棕欣律師
右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
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張筱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