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31號
TPDM,90,訴,31,200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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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黃敬唐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柯君重律師
        劉棕欣律師
右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
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張筱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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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