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 告 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紅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二人起訴確認債權存在,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 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夏一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B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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