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受 罰 人 林宜良
蔡素貞即志和企業行及世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一行、第二行中關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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