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九八號
原 告 財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漢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上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另當事人務
必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夏一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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