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6年度,31號
SSEV,106,新簡,31,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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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31號
原   告 朱清郎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陳玄儒律師
被   告 朱再信
      朱清義
      朱清裕
      朱素惠
      羅登進
      王秋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文峯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羅乃慧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3樓
被   告 朱献堂  住臺南市○○區○○里○○街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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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