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2054號
TCDV,93,訴,2054,2004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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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億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住基
  被   告 戊○○ 原住台北市○○區○○路二00巷五八弄九號三樓
        乙○○ 原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捌拾壹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
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億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戊○○乙○○為連帶保證人,先
後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
七百萬元、七百七十萬元,約定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七點六0八(即按原告銀行基
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0點五),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清償期為九十二年三月二
十日、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詎本件債務人未能依約清償原告之借款,經協議已
由被告等簽妥增補契約,承諾依增補契約所定之還款方式償還,惟自九十三年一
月十五日、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起即未再繳息,還款期限已屆至尚有如聲明所示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二份、約定書三份、增補契約 二份、無擔保放款帳資料二份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四百八十一萬四千 一百八十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 國 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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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