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七四號
原 告 昇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瓊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鍾利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幸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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