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一二號
原 告 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旭
被 告 奕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陸萬捌仟壹佰玖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伍拾陸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抵,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陸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