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6年度,275號
SSEV,106,新簡,275,2017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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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威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動視暴雪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玖仟
柒佰肆拾元,應徵上訴費用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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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動視暴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