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2244號
TCDV,93,聲,2244,200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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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四四號
  聲 請 人 聯吉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思維
  相 對 人 臺灣佐藤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見政夫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存字第九八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法一百零六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無因管理費用償還事件,聲請人前遵 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三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供新台幣二十 八萬八千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九八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返還,並經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和解書、 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三號民事判決、提存書為證,經審核結果屬實,從 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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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佐藤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吉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