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2160號
TCDV,93,聲,2160,200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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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二一六○號
  聲 請 人 羅豐胤 律師
右聲請人因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育幼院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止完結清算。聲請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又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四 十一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育幼院之清算人,因該法人尚有多 筆不動產及調解、強制執行案件尚在處理中,而無法完結清算程序,實有展期之 必要,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一Ο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明聲請人係於民國九 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就任該法人之清算人,而於同年十一月一日始向本院聲請展期 完結清算,顯係逾期六個月始為展期之聲請,惟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育幼院 之清算既尚未完成,此有聲請人陳報之法院執行命令、執行通知及調解通知(均 影本)等件在卷足稽,堪認有展延清算期間之必要。爰審酌上情,准予自本院受 理日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算,展期至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又本件顯係可歸責於聲請人致未完結清算且逾期聲請展期,相關程序費用自應 由聲請人負擔,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夏一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肆拾伍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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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