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等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6年度,234號
SSEV,106,新簡,234,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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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234號
原   告 鄭江和
訴訟代理人 鄭幸美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南市政府等間請求確認界
址等事件,原告起訴主張伊所有坐落臺南市永康區王田段264之4
、264之6、257之4、264之3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與被告
所有土地因確認界址爭議減少土地面積為29.35平方公尺,而系
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24,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719,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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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