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一四五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平樂縣人民法院」(二00二)平民初字第0七一
號民事判決書(於西元二00二年八月九日生效),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從而,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欲在臺灣地區發生裁
判之效力者,依首開規定,即須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經
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平樂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離婚確定,並已於九十一年八
月九日生效,為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婚姻關係陷於不確定狀態,故聲請人為此
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平樂縣人民法院(二00二)平
民初字第0七一號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
書等為憑。
三、經核: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間辦理結婚登記,依聲請人所提之廣
西壯族自治區平樂縣人民法院(二00二)平民初字第0七一號民事判決意旨略
以:「原(即相對人)、被(即聲請人)告經人介紹認識後在于西元二000年
十月二十七日登記結婚。婚後夫妻感情較差,生活瑣事時有爭吵,從而影響了夫
妻感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現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無異議,本院予
以准許」等語。按上開離婚所舉事由,符合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足見該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
。本件審核聲請人提出前揭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於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
書所為之驗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八條之規定,推定該文書為真正之效力,堪認上開判決書為真正。又本院認本件
之民事判決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揆諸前揭規定,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林三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