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6年度,368號
SSEV,106,新小,368,201709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字第368號
原   告 陳盈汎
被   告 闕僑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八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