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二號
原 告 大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被 告 勁力幫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麗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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