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三號
原 告 戊○○
丁○○
丙○○
兼右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 律師
被 告 新瑞德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乙○○
庚○○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乙○○有犯過失致死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本 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一五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有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 一五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七號刑事案件卷宗可稽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瑞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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