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投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93年度,4號
TCDM,93,選訴,4,2004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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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選訴字第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律師
  被   告 申○○
        巳○○
        天○○
        丙○○
        丁○○原名李
        戊○○
        己○○
        庚○○
  右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律師
  被   告 辛○○
        壬○○
        癸○○
        宇○○
        丑○○
        卯○○原名彭
        地○○
        酉○○
        黃○○
        午○○
        未○○
        玄○○○
        宙○○原名蕭
        戌○○
        亥○○
        乙○○
        子○○
右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一六四號、九十
三年度選偵字第一六號),被告等於審判期日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當庭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辰○○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甲○○申○○巳○○天○○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壹年;皆緩刑貳年。
癸○○、宙○○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壹年。亥○○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乙○○戌○○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壹年。丁○○、戊○○未○○午○○丑○○、卯○○、宇○○辛○○己○○酉○○庚○○壬○○地○○黃○○玄○○○丙○○子○○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壹年。皆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辰○○為民國九十一年度臺中縣和平鄉鄉民代表候選人,申○○巳○○與辰○ ○為手足,甲○○辰○○之媳,天○○甲○○係居住於臺中縣和平鄉○○村 ○○路○段一九九之一號之隔壁鄰居,緣辰○○於九十年十月間,即有意參選臺 中縣和平鄉鄉民代表之選舉,辰○○因考量臺中縣和平鄉南勢村具有投票權之人 數不多,競爭激烈,希冀能順利當選,乃與申○○巳○○甲○○天○○( 其曾有竊盜前科,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六十四年度訴字第一○○號判處 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再由本院以六十四年度聲減字第二八○號減刑為有期徒 刑一年三月且業已執行完畢,再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本院以七十四年度易字第 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並於七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於本件未構成累犯)基於利用原本不具有該屆臺中縣和平鄉鄉民代表投票權之人 (即原戶籍未設於臺中縣和平鄉南勢村),形式上將戶籍遷移至臺中縣和平鄉南 勢村,然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藉以取得臺中縣和平鄉鄉民代表之投票權(即 俗稱幽靈人口),以便增加票源順利當選之犯意,自九十年九月間起,由辰○○甲○○申○○巳○○天○○分別向丁○○(原名李瓊珍)、未○○、午 ○○、戊○○(其曾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七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八九四號判處有 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三萬元確定,並於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及繳 納罰金而執行完畢,於本件未構成累犯)、丑○○、卯○○(原名彭正平,其曾 於七十八年間有違反國家總動員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七十八年度訴字 第三九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復經最高法院以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六號 上訴駁回確定,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八十年度聲減字第一六五八號減刑 為有期徒刑六月,並於八十年十二月四日執行完畢而出監,於本件未構成累犯) 、亥○○(其曾因吸食施打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復因施用 毒品及吸用安非他命等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八八號,就施用毒 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吸用安非他命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又因贓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前 開四罪接續執行,並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而出監)、宇○○、辛○



○、己○○癸○○(其曾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科,復因偽造文書案 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並與軍法逃亡案件所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一年八月,並 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而出監)、酉○○(其曾因公共危險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並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於本件未構成累犯)、庚○○壬○○戌○○(其因賭博案件,經 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嗣因上訴而現由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四號審理中,於本件未構成累犯)、 地○○黃○○玄○○○、宙○○(原名蕭月娥,其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 例前科,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三○二 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 年二月確定,前開二罪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五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而出監, 並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丙○○、乙○ ○(其於九十一年間另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現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 ○八號審理中)、子○○等二十二人請託後,渠等二十七人即共同基於虛報戶籍 遷入臺中縣和平鄉選區以妨害投票正確性之犯意聯絡,由辰○○提供其臺中縣和 平鄉○○村○○路○段一九九之一號、甲○○提供其不知情之阿姨之臺中縣和平 鄉○○村○○路○段二二四之三號、申○○提供其臺中縣和平鄉○○村○○路○ 段六六號、巳○○提供其臺中縣和平鄉○○村○○路○段一九八號、天○○提供 臺中縣和平鄉○○村○段一九九之一號(雖與辰○○所提供之上址門牌號碼相同 ,然係不同之房屋)等戶籍,由遷籍者提供遷籍所需之證件資料,陸續自如附表 各編號所示時間起,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代辦人,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遷籍者 (即被告丁○○、未○○午○○戊○○丑○○、卯○○、亥○○宇○○辛○○己○○癸○○酉○○庚○○壬○○戌○○地○○、黃○ ○、玄○○○、宙○○、丙○○乙○○子○○等二十二人)自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原戶籍地址即實際住居地,分別虛報遷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設籍地址, 然臺中縣和平鄉戶政事務所之該管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時,因未發覺如附表編號 一至二二所示遷籍者等二十二人實際上均未居住於遷入新址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 之設籍地址內,遂將該等不實戶籍遷入之事項登載於戶籍記事及選舉人名冊並公 告確定,使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遷籍者等二十二人均順利取得臺中縣和平鄉九十一 年度鄉民代表形式上之選舉權,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八日上揭鄉民代表選舉之投票 日,均前往投票所領取選票並投票予辰○○,致使臺中縣和平鄉之鄉民代表選舉 所得票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自動 檢舉偵辦。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辰○○甲○○申○○巳○○天○○、丁○○、未○ ○、午○○戊○○丑○○、卯○○、亥○○宇○○辛○○己○○、癸 ○○、酉○○庚○○壬○○戌○○地○○黃○○玄○○○、宙○○ 、丙○○乙○○子○○等二十七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被告丁○○



等二十二人遷入如附表所示之設籍地址之戶籍謄本、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委託 書等影本及臺中縣和平鄉第十七屆鄉民代表記第十七屆村長選舉人名冊一份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辰○○等二十七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辰○○等二十七人之犯行,均堪認定。二、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杜絕任何選舉舞弊,以達選 舉之純正與公平,該條之規定係屬概括之規定,除使用詐術外,其他以一切非法 之方法,達妨害選舉之公平與純正者,均有該條之適用,故如虛偽遷入戶籍,實 際上未確實居住之情形,既僅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規定 之形式,以達投票予某一候選人之目的,如不認為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妨 害投票罪,法律即流為具文,且昧於社會事實;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 條第一項之規定,該法所重視者,為在選舉區居住之事實,而非形式上之戶籍登 記,且行政區域政權之行使,依主權在民之原則,自應由該行政區之人民行使, 非得由其他地區之人民所能代為決定,故為支持某特定候選人,而將戶籍遷入該 選舉區,其有妨害選舉之純正及公正性結果,至為顯然。至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 自由,固為憲法第十條所明定,然所謂居住遷徙自由,並非漫無限制,得任意行 使,在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 要者,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第二十三條亦定有明文,此即所謂法律保留原則 ,故候選人親友以選舉該特定候選人為目的,並無遷入及居住該選舉區之事實, 而僅於四個月前虛報戶籍遷入登記,經戶政機關編入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 而參加投票選舉,如仍認屬合法之選舉權人,無異任由與選舉區內利害無關之人 代為行使選舉權,自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立法意旨有悖 ,是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目的在於管理戶籍、維護社會 秩序及選舉之公平性,均係維護社會秩序之必要,而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所附加 之限制(最高法院九十二度臺上字第五二二九號判決參照)。三、故被告辰○○甲○○申○○巳○○天○○、丁○○、未○○午○○戊○○丑○○、卯○○、亥○○宇○○辛○○己○○癸○○酉○○庚○○壬○○戌○○地○○黃○○玄○○○、宙○○、丙○○、乙 ○○、子○○等二十七人,以虛報遷入戶籍之方式取得選舉權即以所謂「幽靈人 口」之方式,致使非實際居住於臺中縣和平鄉選舉區之如附表所示之遷籍者二十 二人取得選舉權而參與投票,因而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核渠等二十七人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 ㈠查被告辰○○甲○○申○○巳○○天○○、丁○○、未○○午○○戊○○丑○○、卯○○、亥○○宇○○辛○○己○○癸○○、酉 ○○、庚○○壬○○戌○○地○○黃○○玄○○○、宙○○、丙○ ○、乙○○子○○等二十七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 為共同正犯。
㈡又被告辰○○甲○○申○○巳○○天○○所為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遷 籍者即被告丁○○等二十二人虛報遷入戶籍取得選舉權之數目雖有多個,但使 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行為僅有一個,所侵害選舉正確性及公正性、純正性之 社會法益亦屬單一,為實質上一罪,僅成立一妨害投票正確罪。



㈢復查被告癸○○曾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科,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與 軍法逃亡案件所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一年八月,並於 八十八年二月四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而出監;而被告宙○○則曾有違反麻醉藥 品管理條例前科,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二年度易字 第六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前開二罪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五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 護管束而出監,並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 ;另被告亥○○曾因吸食施打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復因 施用毒品及吸用安非他命等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八八號,就 施用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吸用安非他命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又因贓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 月確定,前開四罪接續執行,並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而出監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三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影本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份 等件在卷可稽,被告癸○○、宙○○、亥○○三人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 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分別審酌被告辰○○甲○○申○○巳○○天○○、丁○○、未○○午○○戊○○丑○○、卯○○、亥○○宇○○辛○○己○○、癸 ○○、酉○○庚○○壬○○戌○○地○○黃○○玄○○○、宙○ ○、丙○○乙○○子○○等二十七人之平日素行,以虛報遷入戶籍取得投 票權即所謂「幽靈人口」之方式,致使非實際居住於臺中縣和平鄉選舉區之人 取得選舉權而參與投票,嚴重影響選舉之純正、公平及正確性,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及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及被告辰○○為九十一年度臺中縣和 平鄉鄉民代表候選人,被告申○○巳○○與被告辰○○為手足,被告甲○○ 為被告辰○○之媳,被告天○○與被告甲○○係居住於臺中縣和平鄉○○村○ ○路○段一九九之一號之隔壁鄰居等關係,由被告辰○○甲○○申○○巳○○天○○等五人提供戶籍地供其餘被告丁○○等二十二人虛報遷入設籍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二、三、四、五、六項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又被告辰○○甲○○申○○巳○○天○○、丁○○、未○○午○○戊○○丑○○、卯○○、亥○○宇○○辛○○己○○癸○○、酉 ○○、庚○○壬○○戌○○地○○黃○○玄○○○、宙○○、丙○ ○、乙○○子○○等二十七人,既均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妨害投票 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之 規定,均併予宣告褫奪公權一年。
㈥再查被告甲○○申○○巳○○、丁○○、未○○午○○丑○○、宇○ ○、辛○○己○○酉○○庚○○壬○○地○○黃○○玄○○○丙○○子○○等十八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十八份在卷可按,則被告甲○○等十八人,均僅因 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其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 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渠等十八人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併皆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㈦而被告天○○曾有竊盜前科,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六十四年度訴字第 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再由本院以六十四年度聲減字第二八○ 號減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且業已執行完畢,再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本院以 七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並於七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被告戊○○曾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七十六年度易字第 四八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三萬元確定,並於七十六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易科罰金及繳納罰金而執行完畢;又被告卯○○則曾於七十八年間有違 反國家總動員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七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三號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復經最高法院以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六號上訴駁回確定 ,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八十年度聲減字第一六五八號減刑為有期徒刑 六月,並於八十年十二月四日執行完畢而出監,是被告天○○戊○○、卯○ ○三人其均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渠等三人於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三份 在卷可按,則被告天○○戊○○、卯○○等三人,均亦僅因一時短於思慮, 致觸犯本案犯行,其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 亦認為前開對渠等三人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 條第二款,亦併皆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遷 籍 者 │ 遷 籍 時 間 │ 原 戶 籍 地 址 │ 設 籍 地 址 │ 代辦人 │
├──┼──────┼───────┼────────┼────────┼─────┤
│ 一 │黃○○ │九十年九月二十│臺中縣太平市永成│臺中縣和平鄉南勢│甲○○
│ │ │六日 │北路六六巷一弄三│村東關路三段二二│ │
│ │ │ │八號 │四之三號 │ │
├──┼──────┼───────┼────────┼────────┼─────┤
│ 二 │玄○○○ │九十年九月二十│臺中縣太平市永成│臺中縣和平鄉南勢│甲○○
│ │ │六日 │北路六六巷一弄三│村東關路三段二二│ │
│ │ │ │八號 │四之三號 │ │
├──┼──────┼───────┼────────┼────────┼─────┤
│ 三 │蕭月娥 │九十年九月二十│臺中縣太平市永成│臺中縣和平鄉南勢│甲○○
│ │ │六日 │北路六六巷一弄三│村東關路三段二二│ │
│ │ │ │八號 │四之三號 │ │
├──┼──────┼───────┼────────┼────────┼─────┤
│ 四 │丙○○ │九十年九月二十│臺中縣石岡鄉和盛│臺中縣和平鄉南勢│甲○○
│ │ │六日 │村三鄰和盛街和盛│村東關路三段二二│ │
│ │ │ │巷三五弄三三號 │四之三號 │ │
├──┼──────┼───────┼────────┼────────┼─────┤
│ 五 │乙○○ │九十年九月二十│臺中縣東勢鎮東關│臺中縣和平鄉南勢│甲○○
│ │ │六日 │路六○一號 │村東關路三段二二│ │
│ │ │ │ │四之三號 │ │
├──┼──────┼───────┼────────┼────────┼─────┤
│ 六 │子○○ │九十年九月二十│臺中縣東勢鎮北興│臺中縣和平鄉南勢│甲○○
│ │ │六日 │里八鄰本街中正三│村東關路三段二二│ │
│ │ │ │巷一九號 │四之三號 │ │
├──┼──────┼───────┼────────┼────────┼─────┤
│ 七 │戌○○ │九十年九月二十│臺中市北區明德里│臺中縣和平鄉南勢│甲○○
│ │ │八日 │四一鄰漢口路三段│村東關路三段一九│ │
│ │ │ │一七六之一號 │九之一號 │ │
├──┼──────┼───────┼────────┼────────┼─────┤
│ 八 │己○○ │九十年十月三日│臺中縣大里市新仁│臺中縣和平鄉南勢│甲○○
│ │ │ │一街五○號 │村東關路三段一九│ │
│ │ │ │ │九之一號 │ │
├──┼──────┼───────┼────────┼────────┼─────┤
│ 九 │丁○○ │九十年十月十五│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臺中縣和平鄉南勢│辰○○
│ │ │日 │東四街十三之九號│村東關路三段六十│ │
│ │ │ │ │六號 │ │
├──┼──────┼───────┼────────┼────────┼─────┤




│ 十 │未○○ │九十年十月十五│臺中縣東勢鎮東蘭│臺中縣和平鄉南勢│辰○○
│ │ │日 │路三一之四九號八│村東關路三段六十│ │
│ │ │ │樓 │六號 │ │
├──┼──────┼───────┼────────┼────────┼─────┤
│十一│午○○ │九十年十月十五│臺中縣豐原市大明│臺中縣和平鄉南勢│辰○○
│ │ │日 │路一七七之二號九│村東關路三段六十│ │
│ │ │ │樓之二 │六號 │ │
├──┼──────┼───────┼────────┼────────┼─────┤
│十二│戊○○ │九十年十月十五│臺中縣東勢鎮第三│臺中縣和平鄉南勢│辰○○
│ │ │日 │橫街六十五號 │村東關路三段六十│ │
│ │ │ │ │六號 │ │
├──┼──────┼───────┼────────┼────────┼─────┤
│十三│癸○○ │九十年十月十九│臺中市○區○○路│臺中縣和平鄉南勢│甲○○
│ │ │日 │二段一○號四樓 │村東關路三段一九│ │
│ │ │ │ │九之一號 │ │
├──┼──────┼───────┼────────┼────────┼─────┤
│十四│庚○○ │九十年十月十九│臺中市○區○○路│臺中縣和平鄉南勢│甲○○
│ │ │日 │二段一○號四樓 │村東關路三段一九│ │
│ │ │ │ │九之一號 │ │
├──┼──────┼───────┼────────┼────────┼─────┤
│十五│丑○○ │九十年十月二十│臺中縣東勢鎮東坑│臺中縣和平鄉南勢│申○○
│ │ │二日 │路七巷二二號 │村東關路三段六十│ │
│ │ │ │ │六號 │ │
├──┼──────┼───────┼────────┼────────┼─────┤
│十六│卯○○ │九十年十月二十│雲林縣林內鄉林中│臺中縣和平鄉南勢│申○○
│ │ │二日 │村九鄰瑞農六○之│村東關路三段六十│ │
│ │ │ │八號 │六號 │ │
├──┼──────┼───────┼────────┼────────┼─────┤
│十七│亥○○ │九十年十月二十│雲林縣林內鄉林中│臺中縣和平鄉南勢│申○○
│ │ │二日 │村九鄰瑞農六○之│村東關路三段六十│ │
│ │ │ │八號 │六號 │ │
├──┼──────┼───────┼────────┼────────┼─────┤
│十八│地○○ │九十年十月二十│南投縣國姓鄉大旗│臺中縣和平鄉南勢│辰○○
│ │ │六日 │村六鄰福旗巷五○│村東關路三段一九│ │
│ │ │ │之一號 │九之二號 │ │
├──┼──────┼───────┼────────┼────────┼─────┤
│十九│酉○○ │九十年十一月二│臺中市西區五權新│臺中縣和平鄉南勢│天○○
│ │ │日 │二巷九號 │村東關路三段一九│ │
│ │ │ │ │九之一號 │ │
├──┼──────┼───────┼────────┼────────┼─────┤




│二十│壬○○ │九十年十一月二│臺中市北屯區梅川│臺中縣和平鄉南勢│天○○
│ │ │日 │東路四段一○五號│村東關路三段一九│ │
│ │ │ │十一樓之二五 │九之一號 │ │
├──┼──────┼───────┼────────┼────────┼─────┤
│二一│宇○○ │九十年十一月二│高雄縣鳳山市文德│臺中縣和平鄉南勢│巳○○
│ │ │十八日 │里七鄰濱山街一號│村東關路三段一九│ │
│ │ │ │五樓之六 │八號 │ │
├──┼──────┼───────┼────────┼────────┼─────┤
│二二│辛○○ │九十年十一月二│高雄縣岡山鎮前峰│臺中縣和平鄉南勢│巳○○
│ │ │十八日 │里一九鄰公園西路│村東關路三段一九│ │
│ │ │ │三段一二巷二一號│八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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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