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楊志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玉蟬即李貴裕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簡玉蟬即李貴裕之遺產管理人應於李貴裕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萬伍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