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定其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3年度,3519號
TCDM,93,聲,3519,2004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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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訴第四0一號),於
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及九十二年十二 月三日、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以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0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拾月確定。茲發覺該受刑人 更名前(原名張燕子)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 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後,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則其所犯首開 之施用毒品罪,係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 屬累犯,應更定其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 如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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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