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6年度,171號
TLEV,106,六簡,171,2017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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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71號
原   告 游曾蓮招
被   告 韓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6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及理由欄二、部分第3 行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均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規定。二、查原裁定將新北市八里區誤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 ,惟不影響其係被告最後住所地而應予移送管轄之本旨,因 此,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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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