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一О號
聲請人即
選任辯護人 楊益松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五四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入境處分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業務侵占一案,經鈞院限制被告出境,經此教訓 ,被告實不敢再耽誤庭期,而不出庭應訊,惟被告與告訴人之間之糾紛,恐非短 期內順利解決,而被告實在需要出國洽商生意餬口,懇請鈞院解除限制出境之命 令,以維被告之生存權云云。
二、查被告甲○○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以九 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五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在案,尚待執行。且告訴人 代理人楊彰仁、被害人賴裕昇於審理時亦均陳稱:被告經常來往國內外,在印尼 有財產,其尚未與被害人和解,遽予解除限制出入境處分,被告可能會脫產等語 ,本院綜核上情,認被告有逃亡及脫產之虞,其聲請解除限制出入境處分,不能 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鄧敏雄
法 官 林念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