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三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
九四七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壹至肆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壹佰片、盜版VCD音樂影音光碟貳拾伍片,共計壹佰貳拾伍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㈠如附表一所示之CD音樂光碟片及如附表二所示之VCD影音光 碟片,係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㈡如附表三 所示之CD音樂光碟片及如附表四所示之VCD音樂影音光碟片(此部分未據告 訴),亦係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視聽著作,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 內,任何人非經各該享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 權之方式散布各該光碟片而侵害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竟基於意圖營 利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許,在其設於臺中縣梧 棲鎮○○街第一公有市場之攤位,向前來兜售盜版光碟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人士,以每片盜版CD音樂光碟、盜版VCD音樂影音光碟均新臺幣(下同) 三十五元之價格,買進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如附表二、四所 示之盜版VCD音樂影音光碟後,旋即陳列在其於所擺設之前揭攤位上,並以每 片盜版CD音樂光碟、盜版VCD音樂影音光碟均五十元之價格,連續販售十餘 片盜版光碟於不特定之人。嗣於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 得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一百片、如附表二、四所示之盜版VC D音樂影音光碟二十五片,共計一百二十五片。二、案經華納公司等如附表一權利人欄所示公司訴由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其確於右揭時、地,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士以一片盜 版光碟三十五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如附表二、 四所示之盜版VCD音樂影音光碟後,即陳列在其所擺設之攤位上,連續以每片 盜版CD音樂光碟及盜版VCD音樂影音光碟均五十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 人等事實,業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華納公司等如附表一、二權 利人欄所示公司委託之告訴代理人丙○○於警詢時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各該公司 提出之經濟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正版CD音樂光碟封面七份、網路查 詢之被盜版CD音樂光碟資料十一份及查獲現場照片六張等附卷可稽。此外,復 有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盜版VCD音樂影音光碟共計一百二十 五片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以採信。又被告以每
片盜版CD音樂光碟及盜版VCD音樂影音光碟均三十五元之價格販入,再以每 片均五十元之價格賣出,則其顯有營利之意圖甚明。而附表三、四所示之盜版C D音樂光碟及VCD音樂影音光碟雖未據告訴,但其著作財產權人如屬我國國人 ,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固不待言;如其著作財產權係屬美國國人,因我國 已於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與美國簽署「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 權保護協定」,對於依美國法律認定為公民或國民之個人或法人,及在美國領域 內首次發行其著作之個人或法人之著作,依據上開協定,亦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 保護;再我國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適用「與貿 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約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依著 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擴大及於世界貿易組 織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故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縱非屬著作權法第 四條原所保護之對象,現亦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允無疑義。從而,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重製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㈠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 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從新從輕規定,以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原則,若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人之裁判前法律(行為時法)為例外。查本件被告意圖營利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 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之行為後,著作權法業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經總統以華總一 義字第○九三○一五八五九一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三日施行,核被告所為 於適用修正前即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公布著作權法,應成立該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 一項、第三項,其內容為:「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重 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而九十三年九月 一日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修正為:「明知係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 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 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二者於第 三項中對重製物為光碟時所規定之最重本刑雖均為有期徒刑三年,但九十三年九 月一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亦將自由刑之下限由拘役提高至有 期徒刑六月,且將併科罰金部分由「一百五十萬元以下」提高為「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故應以行為時即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 一條之一第三項有利於被告。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即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 三項、第一項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罪。
㈢公訴人起訴法條認被告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九十三
條無論修正前後均無第三項之規定,故此應係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十七 條第六款之誤載),惟按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六 款後段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視為侵 害著作權,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論處。此項規定,乃擬制之 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其行為同時構成同法第九十一條或第九十二條之罪者 ,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罪,無再適用補充條款之餘地(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 四二八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 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其「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 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行為,已為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散布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所吸收,僅適用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即為已足,而無適用著 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第八十七條第六款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 餘地,公訴人漏未斟酌此點,認被告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八十七條第六款之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並變更其起訴法條。
㈣被告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其意圖散布而公開陳 列及意圖散布而持有之行為,應為其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 碟重製物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㈤又按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 藥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為完成,最高法院著有六十七年臺上字第二 五○○號判例。被告販入盜版CD音樂光碟及盜版VCD音樂影音光碟後,已賣 出十餘片予不特定人等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是被告於販入前揭盜版光碟後, 復多次賣出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 之,為連續犯,應以一販賣影音光碟片罪論,並加重其刑。 ㈥再查被告以一次設攤販售如附表一、三所示盜版CD音樂光碟、如附表二、四所 示盜版VCD音樂影音光碟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多數著作權人之 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㈦如犯罪事實欄所示犯罪事實,公訴人雖僅就被告於販入盜版光碟之犯行予以起訴 ,就其餘販賣十餘片盜版光碟之犯行,未經起訴,惟該其餘部分犯行,既與起訴 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㈧爰審酌被告枉顧如附表一、三所示之錄音著作及附表二、四所示視聽著作均係他 人辛苦之智慧結晶,而非法販賣盜版光碟,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 權之法令,攫取著作財產權人應得之利益,已對各該著作權人之權益造成損害, 並擾亂市場秩序,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所為究屬非是,且 尚未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損害,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犯行,素行良好、犯罪之動 機、目的單純,販賣之時間極短,被查獲扣案之盜版光碟數量非鉅,其犯罪手段 平和,犯後又始終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㈨扣案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附表二、四所示之盜版VCD音樂 視聽光碟共計一百二十五片,為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
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但書,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 妙 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附表一(共計五十四片盜版CD音樂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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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片 名│告 訴 人 (著作權人)│ 數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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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 │黎安萊姆絲真愛來臨│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四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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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 │鬥魚電視原聲帶 │同右 │ 一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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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 │飛兒樂團 │同右 │ 二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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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⒋ │張菲墜入情網 │同右 │ 二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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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⒌ │5566摯愛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三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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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⒍ │王心凌愛你 │同右 │ 三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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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⒎ │信樂團海闊天空 │同右 │ 四片 │ │
├──┼─────────┼────────────┼───┼─────┤
│ ⒏ │紫禁之巔電視原聲帶│同右 │ 二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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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⒐ │SHE奇幻旅程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三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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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⒑ │SHE SUPER STAR │同右 │ 一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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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⒒ │品冠門沒鎖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二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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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⒓ │任賢齊情義 │同右 │ 四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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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⒔ │五月天時光機 │同右 │ 二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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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⒕ │粱靜茹戀愛的力量 │同右 │ 二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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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⒖ │梁詠琪歸屬感 │戊○○○股份有限公司 │ 二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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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⒗ │許慧欣幸福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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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⒘ │蔡依林城堡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三片 │ │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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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⒙ │黃湘怡STELLA狂想曲│同右 │ 四片 │ │
├──┼─────────┼────────────┼───┼─────┤
│ ⒚ │黃義達無法定義 │同右 │ 三片 │ │
├──┼─────────┼────────────┼───┼─────┤
│ ⒛ │林慧萍萍水相逢 │乙○○○股份有限公司 │ 三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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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小春黑洞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一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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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共計八片盜版VCD音樂影音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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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片 名│告 訴 人 (著作權人)│ 數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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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 │SHE奇幻旅程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二片 │ │
├──┼─────────┼────────────┼───┼─────┤
│ ⒉ │SHE SUPER STAR │同右 │ 二片 │起訴書誤載│
│ │ │ │ │為一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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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 │梁詠琪歸屬感 │戊○○○股份有限公司 │ 一片 │ │
├──┼─────────┼────────────┼───┼─────┤
│ ⒋ │黎安萊姆絲真愛來臨│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
│ ⒌ │鬥魚電視原聲帶 │同右 │ 一片 │ │
├──┼─────────┼────────────┼───┼─────┤
│ ⒍ │鳳飛飛週年演唱會│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起訴書誤載│
│ │ │ │ │為盜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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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共計四十六片盜版CD音樂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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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片 名│告 訴 人 (著作權人)│ 數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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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 │黃思婷情緣 │不詳 │ 七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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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 │高向鵬世間人 │不詳 │ 七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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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 │天國的階梯 │不詳 │ 三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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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⒋ │袁小迪紙雲煙 │不詳 │ 五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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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⒌ │般若波羅密 │不詳 │ 二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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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⒍ │綠鋼琴 │不詳 │ 三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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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⒎ │張秀卿好女兒 │不詳 │ 六片 │ │
├──┼─────────┼────────────┼───┼─────┤
│ ⒏ │向蕙玲我愛的人不是│不詳 │ 四片 │ │
│ │愛我的人 │ │ │ │
├──┼─────────┼────────────┼───┼─────┤
│ ⒐ │秦揚 │不詳 │ 二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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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⒑ │廖佩伶我挺你 │不詳 │ 一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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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⒒ │謝金燕默 │不詳 │ 一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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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⒓ │詹雅雯想厝的人 │不詳 │ 一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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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⒔ │龍千玉阿郎 │不詳 │ 一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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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⒕ │龍千玉問花 │不詳 │ 一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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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⒖ │天使波羅密4 │不詳 │ 一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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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⒗ │蔡秋鳳VS陳思安醉英│不詳 │ 一片 │起訴書誤載│
│ │雄 │ │ │為酒國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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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共計十七片盜版VCD音樂影音光碟)┌──┬─────────┬────────────┬───┬─────┐
│編號│片 名│告 訴 人 (著作權人)│ 數量 │ 備 註 │
├──┼─────────┼────────────┼───┼─────┤
│ ⒈ │幼幼(集) │不詳 │ 九片 │ │
├──┼─────────┼────────────┼───┼─────┤
│ ⒉ │龍千玉問花 │不詳 │ 一片 │ │
├──┼─────────┼────────────┼───┼─────┤
│ ⒊ │龍千玉阿郎 │不詳 │ 二片 │ │
├──┼─────────┼────────────┼───┼─────┤
│ ⒋ │奇蹟 │不詳 │ 二片 │ │
├──┼─────────┼────────────┼───┼─────┤
│ ⒌ │向蕙玲我愛的人不是│不詳 │ 一片 │ │
│ │愛我的人 │ │ │ │
├──┼─────────┼────────────┼───┼─────┤
│ ⒍ │蔡秋鳳VS陳思安醉英│不詳 │ 二片 │ │
│ │雄 │ │ │ │
├──┼─────────┼────────────┼───┼─────┤
│ ⒎ │詹雅雯想厝的人 │不詳 │ 一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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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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