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六簡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亞惠
蔡淞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撤緩偵字第78 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丙○○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乙○○、丙○○在 審理中之自白供述。」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所載。
二、核被告乙○○、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之 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2 人係受告訴人甲○○之委託照顧 告訴人甲○○之未成年子女陳○良(民國102 年12月生,姓 名、年籍詳卷),因未妥善照顧而致被害人陳○良受有嬰兒 搖晃症致顱內出血之傷害,使告訴人甲○○受有精神上之痛 苦,惟念被告2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已經完成 親職教育課程,此有告訴人雲林縣政府之告訴代理人許瓊蓉 在審理中到庭證述綦詳,顯見被告2 人已有悔意。兼衡及被 告乙○○與配偶及6 名子女同住之家庭狀況,任職檳榔攤, 月薪約新臺幣2 萬5000元之經濟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被告丙○○與女朋友同住之家庭狀況,待業中,國中肄業 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2 人於5 年內未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復酌以 上情及告訴代理人到庭表示之意見,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 程序及刑之宣告後,被告2 人當知謹慎,故認其等所受刑之 宣告,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並諭知被告乙○○應向公庫支 付公益金、被告丙○○應提供義務勞務,並宣告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均分別如主文所示,以彌補其等所為,且期勵自
新,如其違反本院所定緩刑負擔情節重大者,依法得撤銷其 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刑法第284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五、本院上開所宣告之刑為審判中被告向本院表示願受科刑之範 圍,並據以向本院求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 規定,被告2 人均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 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玫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 條第1 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撤緩偵字第78號
被 告 乙○○ 女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鄰00號
居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經本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因被告2人於緩起訴期間內,均未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經撤銷緩起訴後,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丙○○為姐弟,甲○○與乙○○係朋友,於民國10 3年12月8日,甲○○因其母生病住院,無暇照顧幼兒,故將 其未成年子女陳○良(102 年12月生)受託給乙○○照顧,
乙○○亦答允之。嗣於同年月13日下午某時許,在乙○○位 於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住處內,因乙○○須 至住處樓上更換衣物,故委託丙○○將陳○良抱至1 樓並暫 時看顧之,以待乙○○更換外出衣物後,偕同丙○○及陳○ 良外出,詎乙○○與丙○○原均應注意照顧嬰幼兒時,應有 人員在旁全程照顧,以避免危險發生,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未注意即此,貿然放任尚未學習走路 之陳○良獨自行走,導致陳○良跌倒在地,其額頭因此撞擊 地面受有瘀傷,並於翌(14)日晚間,陳○良出現昏倒無意 識、雙眼翻白、雙手及身體僵硬疑似癲癇發作,經送往國立 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急救後,醫師診斷其受有 嬰兒搖晃症致顱內出血之傷害。幸陳○良經送醫治療後,復 原狀況良好,已於104 年1月3日出院,僅需定期返回醫院追 蹤治療。嗣經雲林縣政府人員通報後,始查獲上情。二、案經雲林縣政府告訴暨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丙○○均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甲○○、證人即甲○○之母劉秀秀之證述情節相符,並 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之病歷0 份在卷可 證。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其等之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 祥 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何 貞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