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3年度,270號
TCDM,93,交附民,270,200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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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О號
  原   告 乙○○
  原   告丙○○
  兼法定代理人陳進祥
  被   告 甲○○
  被   告 松鋒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世亮 設台中縣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九七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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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鋒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