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О號
原 告 乙○○
原 告丙○○
兼法定代理人陳進祥
被 告 甲○○
被 告 松鋒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世亮 設台中縣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九七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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