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歐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宗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8,100
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