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三0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五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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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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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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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許玉文 │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伍萬零肆佰玖拾元│AG二四七四九五│
│ │ │行 │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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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秀慧 │萬泰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伍萬柒仟元 │AJ二一三三一六│
│ │ │行 │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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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世紋即大山藥局 │寶華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萬壹仟肆佰陸拾│PA八五五八二九│
│ │ │行 │ │肆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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