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郭德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協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00,5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協進、張○豐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相
對人林協進、張○豐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00,500元,惟於
其所提之起訴狀上未明確記載相對人張○豐之確實姓名、住
居所及其身分證字號,致本件無從進行調解程序。故聲請人
應補正相對人張○豐之身分證字號,俾利後續程序之進行,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