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293號
TYDV,93,除,1293,200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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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九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二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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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九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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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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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易水電材料行 林│聯邦銀行大園分行 │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玖仟元 │UC八0二0八六│ │
│ │清龍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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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