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九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二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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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九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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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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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易水電材料行 林│聯邦銀行大園分行 │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玖仟元 │UC八0二0八六│ │
│ │清龍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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