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223號
TYDV,93,重訴,223,2004111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川志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法官 林曉芳
法官 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1/1頁


參考資料
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