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189號
TYDV,93,重訴,189,200411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參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訴外人同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同發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九 月二十五日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簽立週轉金貸款契約及國內 信用狀融資契約,借款額度分別為一千二百萬元及六百萬元,且均載明自簽約日 起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止,得逕由訴外人同發公司出具借據申請循環動用。 基於上開借款契約,訴外人同發公司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起至九十三年二月二 十七日止,陸續向原告借款十一筆,金額共計一千一百六十八萬八千零二十五元 ,各該筆借款之利率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依上開借據所載。詎訴外人同發公司自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即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嗣上開十一筆借款亦 陸續到期,惟訴外人同發公司僅清償部份借款本息,尚有一千一百一十三萬七千 九百七十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是被告丁 ○○及丙○○應依約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一紙、週轉金貸款契約一紙、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二紙、授信 約定書三紙、公司變更登記表一紙、本院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七一八三號支付命 令及確定證明書一份、支付命令聲請狀一份、撥款證明及清償明細四紙及借據十 一紙(以上均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丁○○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丁○○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所主張上述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一紙、週轉金貸款契約一紙、國 內信用狀融資契約二紙、授信約定書三紙、公司變更登記表一紙、本院九十三年 度促字第一七一八三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一份、支付命令聲請狀一份、撥款 證明及清償明細四紙及借據十一紙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丁○○丙○○均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陳述再事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一項前段之 結果,視同被告丁○○丙○○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故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實。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 義參照觀之甚明,是被告陳文林丙○○既均已於本件借款契約中,明示為連帶 保證人,則依上開說明,自應負連帶清償本件借款債務之責任。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一 千一百一十三萬七千九百七十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
附表:
┌──────┬──────────┬────┬───────────────────────┐
│債權本金 │ 利息計算 │ 利率 │ 違約金計算 │
│(新台幣) │ │(年息%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967,197│自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6.25 │自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同年十二月十二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 │ │ │上開利率之一成 │之二成 │
├──────┼──────────┼────┼───────────┼───────────┤
│ 1,160,775│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 6.25 │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 │ │ │止按上開利率之一成 │率之二成 │
├──────┼──────────┼────┼───────────┼───────────┤
│ 1,590,000│自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5.75 │自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
│ │ │ │上開利率之一成 │二成 │
├──────┼──────────┼────┼───────────┼───────────┤
│ 1,700,000│自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起│ 5.75 │自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同年十一月五日止按上開│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
│ │ │ │利率之一成 │二成 │
├──────┼──────────┼────┼───────────┼───────────┤




│ 290,000│自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5.75 │自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同年十一月十三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 │ │ │上開利率之一成 │之二成 │
├──────┼──────────┼────┼───────────┼───────────┤
│ 600,000│自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5.75 │自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同年十一月十六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 │ │ │上開利率之一成 │之二成 │
├──────┼──────────┼────┼───────────┼───────────┤
│ 1,400,000│自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5.75 │自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同年十一月十六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 │ │ │上開利率之一成 │之二成 │
├──────┼──────────┼────┼───────────┼───────────┤
│ 970,000│自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5.75 │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同年十一月十九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 │ │ │上開利率之一成 │之二成 │
├──────┼──────────┼────┼───────────┼───────────┤
│ 1,320,000│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 5.75 │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 │ │ │止按上開利率之一成 │率之二成 │
├──────┼──────────┼────┼───────────┼───────────┤
│ 620,000│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 5.75 │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 │ │ │止按上開利率之一成 │率之二成 │
├──────┼──────────┼────┼───────────┼───────────┤
│ 520,000│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 5.75 │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 │ │ │止按上開利率之一成 │率之二成 │
└──────┴──────────┴────┴───────────┴───────────┘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