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王坤輝
王坤南
王碧梅
王士弦
王瑞騰
前列五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人 王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茲限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補
繳裁判費2,650元。
二、本件聲請人究為王坤輝、王坤南、王碧梅、王世弦、王瑞騰
、王建華,亦或王建華一人為本件聲請人。如為前者,王建
華究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亦或聲請人兼其他五位聲請人
之訴訟代理人。如為訴訟代理人,應補正其訴訟代理人之依
據。
三、聲請人應於確認本件訴訟當事人後,依法陳報本件所有聲請
人完整之住居所(起訴狀中,王坤輝之地址不完整)。
四、本件相對人究為富邦產物保險彰化分公司,亦或富邦產物保
險彰化分公司副理方清鎮、襄理吳士年。如以富邦產物保險
彰化分公司為被告,應補正法定代理人;如為後者,應陳報
方清鎮、吳士年個別之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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