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費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6年度,351號
CHEV,106,彰簡調,351,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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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王坤輝
       王坤南
       王碧梅
       王士弦
       王瑞騰
前列五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人 王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茲限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補
  繳裁判費2,650元。
二、本件聲請人究為王坤輝王坤南王碧梅王世弦王瑞騰
  、王建華,亦或王建華一人為本件聲請人。如為前者,王建
  華究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亦或聲請人兼其他五位聲請人
  之訴訟代理人。如為訴訟代理人,應補正其訴訟代理人之依
  據。
三、聲請人應於確認本件訴訟當事人後,依法陳報本件所有聲請
  人完整之住居所(起訴狀中,王坤輝之地址不完整)。
四、本件相對人究為富邦產物保彰化分公司,亦或富邦產物保
  險彰化分公司副理方清鎮、襄理吳士年。如以富邦產物保
  彰化分公司為被告,應補正法定代理人;如為後者,應陳報
  方清鎮吳士年個別之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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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