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三號
原 告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
被 告 崧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弘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柒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欠陸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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