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四號
原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訴訟代理人 黃彥銘
高茂登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三重市○○街八二號三樓,有其 附卷可稽,非本院轄區;又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依兩造所訂之授信 約定書第十三條約定:「立約人(即被告)對貴行(即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 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或台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認兩造有合意管 轄之約定甚明。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請於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惠 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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