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476號
原 告 郭德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協進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2,500元,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