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6年度,476號
CHEV,106,彰簡,476,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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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476號
原   告 郭德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協進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2,500元,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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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