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102號
TYDV,93,訴,1102,200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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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0二號
  原   告 台南縣北門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錦樹
  訴訟代理人 吳麗虹
  債 務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 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被告住所地雖係在桃園縣觀音鄉, 但依原告據以請求本件金額之被告所立約定書第十二條約定所載:「立約人對貴 會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可見兩造就本 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管轄,本院無從為本件之審理,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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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