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五八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魏廷容
被上訴人 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教新
訴訟代理人 王安民
右兩造間因請求確認鑑界無效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一審訴訟,上訴人因不服本
院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壢簡字第一五二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應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加計十分之一即為一百六十五萬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定為一百六十五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上
訴人即原告僅繳納一千元,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六千三百三十五元。第二審裁判費應
徵二萬六千零二元,上訴人僅繳納一千五百元,尚應補繳二萬四千五百零二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