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413號
原 告 蔡雀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康采建設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
之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158,440元,與原先請求訴訟標的
金額新台幣208,000元,合計為新台幣366,44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3,9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2,120元,尚應補繳
新台幣1,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