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3年度,18號
TYDV,93,破,18,2004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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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甲○○
  (即優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優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優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技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 下同)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經授中字第0九三三二一二九九八0號函解散登記在 案,復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七三號函准清算人甲○○就任備查在案。聲請人 (即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在清算期內,債權人申報債權,計有營利事業所得 稅新臺幣(下同)七十五萬九千三百五十七元,共計稅捐債權七十五萬九千三百 五十七元。惟查清算期內經清算人檢查公司之資產僅值九萬三千四百七十八元, 顯不足清償已申報之稅捐債權,經全體股東會決議同意宣告破產在案,為此清算 人特依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宣告破產。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優技公司破產,經審核優技公司之清算期內債權人報 名租稅債權明細表、清算期內債權人清冊,優技公司之債權人僅有財政部臺灣省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一人。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 ,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 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 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參照)。本件債務人僅有稅捐債權,其債權人僅一人,揆諸 前開說明,自無對優技公司為破產宣告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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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即優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