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韋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浩瑜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