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6年度,412號
CHEV,106,彰簡,412,2017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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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韋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浩瑜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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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