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93年度,12號
TYDV,93,勞聲,12,200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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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聲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豐永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經桃園縣政府 勞資和諧促進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遺失物品賠償費 新台幣七萬元,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處理勞資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一件為 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 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為之調解 ,應由主管機關組成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之,此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九條 以下之規定即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定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調處理勞資爭議 案件實施要點,及補助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處勞資爭議業務實施要點,乃以 運用民間專業資源協調處理勞資爭議事件,該中介團體係依前揭要點為勞資爭議 協調處理,與勞資爭議法所定之調解不同。本件聲請人所憑之桃園縣勞資和諧促 進會處理勞資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核屬前揭中介團體所為之勞資爭議協調,並 非主管機關所組成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所為之調解,故本件聲請,與前揭法律 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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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永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