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3年度,27號
TYDM,93,重訴,27,20041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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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二十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九六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 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執行羈押,九十三 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第二次延長羈 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原羈押原因並未消滅,著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洲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黃斯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珈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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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