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4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忠誠等間請求分割繼承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又簡易 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繼承遺產之訴,惟被告劉忠誠已於民國10 4年7月12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是原 告於106年3月1日(有本院收狀章戳章可證)提起本件分割 繼承遺產之訴時,被告劉忠誠業已死亡,依前揭說明,已無 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自 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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