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6年度,253號
CHEV,106,彰簡,253,201709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53號
原   告 李宜庭
法定代理人 阮思桃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被   告 李美鳳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1/1頁


參考資料